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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国际禁毒日 | 最高获刑11年!通川区法院集中宣判3起涉毒案件
  发布时间:2022-11-02 14:29:55 打印 字号: | |

在第35个国际禁毒日来临前夕,为了有力震慑毒品犯罪,营造全民拒毒、防毒的社会氛围。6月20日,通川区人民法院通过现场开庭和远程视频开庭方式,对3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对13名被告人定罪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01  郑某等11人贩卖毒品案

 

2021年3月、4月,被告人郑某分别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张某1、张某2等人、被告人彭某某分别伙同被告人张某2、陈某2、甘某某等人、被告人杨某分别伙同被告人谭某某、杨某某等人,在达州市通川区辖区多次采用微信发送冰毒位置视频,微信、支付宝等交易平台收取毒资的方式贩卖冰毒给他人。

 

2021年1月,吸毒人员陈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主动联系被告人廖某某购买冰毒。后双方在达州市通川区人民医院侧门附近见面,廖某某收取陈某支付500元毒资后将放置在树根地面的冰毒位置指给陈某,陈某取走冰毒(净重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民警将陈某、廖某某抓获,从廖某某处扣押华为手机1部、毒资500元,从陈某处查获冰毒疑似物0.5克,并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多次贩卖毒品,数量超过22.16克;被告人杨某、彭某某、甘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某、张某1、廖某某、谭某某、杨某某、张某2、陈某2明知毒品仍参与毒品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王某某、张某1、廖某某、谭某某、杨某某、张某2、陈某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彭某某、张某2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彭某某、张某2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王某某有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原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尚未执行完毕,应当数罪并罚。依法对被告人郑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五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02  张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2年3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住房内,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赵某贩卖海洛因疑似物一小包,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当场从被告人身上扣押毒资人民币300元,从吸毒人员处扣押毒品疑似物0.08克。经鉴定,从上述扣押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03  李某贩卖毒品案

 

2022年2月12日,被告人李某收到周某某联系购买2000元冰毒的微信消息,收取周某某微信转账毒资2000元后将冰毒放在附近指定的位置将照片发给周某某,周某某拿到冰毒后交给何某。

 

2月20日,被告人李某接到白某某联系购买1000元冰毒的电话,后将冰毒送至白某某的家中交于白某某,收取白某某朋友袁某微信转账的毒资1000元。3月1日,侦查人员办理其他案件时发现本案案件线索,后将被告人李某传唤到案。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

 

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令无数家庭支离破碎,百害而无一利。根据刑法第347条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吸毒易成瘾,试毒莫侥幸,沾毒悔终生!希望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要时刻保持头脑清醒,正确认识毒品危害,切勿心存好奇、以身试毒,自觉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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