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2021)通川法建第2号
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南外派出所:
本院在审理许中华诉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南外派出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发现南外派出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何种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规定,告知程序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行政相对人能够在行政处罚决定正式作出前,针对将要给予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即对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证据是否充分、理由是否成立、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处罚结果是否适当等提出自己的看法、观点及支持自己意见的相关事实、理由和证据,防止处罚错误或处罚不当,从而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告知程序中的告知应当达到行政相对人知悉拟作出行政行为内容的程度,告知事项应当包括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全部内容,即所认定的违法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规范的具体条款,对行政相对人处以何种种类和幅度的处罚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缺少任何一项内容,都不能认定为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综上,南外派出所不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何种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内容的行为,使行政相对人无法准确把握行政处罚对自身权利限缩的程度,也无法正确判断有无陈述、申辩的必要,严重影响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属违反法定程序。为此,特建议:
你局在以后的办案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完整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避免诉讼风险。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或反馈意见于一个月内函告本院。
联系人:叶燕
联系电话:2373014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